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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灾区孤儿,收养震区孤儿

时间:2012-07-20 11:44来源:常媛 作者:超凡脱俗 中国法律网

自从我发布“请收养一个灾区孤儿”的博客后,很多人和我的朋友刘雯取得联系。昨天晚上,刘雯告诉我,目前已经有七位符合条件好心人正式报名,下一步他们将正式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询问有关的程序,然后一起去四川。下面是报名的七位朋友名单:

1.季小姐 浙江杭州 银行职员 136XXXX3789

2.庹小姐 成都人 现居天津138XXXX6009

3.陈先生 广东梅州 医生 35岁 135XXXX1821

4.朱小姐 浙江绍兴 政府职员 139XXXX2471

5.茅小姐 浙江上虞 政府职员

6.冯小姐 浙江绍兴 国家公务员 无生育未能有小孩。

7.姜小姐 江苏人在北京 军人 136XXXX2744

刘雯希望能联系40个家庭,组成一个“汶川寻亲团”。希望能有更多的有能力的人,都参与进来,为灾区的重建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未婚先孕

另外,我现在查到的资料,收养地震孤儿,真的需要很多的步骤。民政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的安置工作,震区的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中国人寿将全面收养这些“地震孤儿”,其成长到十八周岁的相关费用,将由中国人寿设立的“国寿慈善基金会”承担,我为中国人寿能有这样的举动而感动。资金问题解决了,但是孩子们的生活环境和以后的家庭生活,其实需要更大的支持。毕竟,社会福利院的环境还没有那么的完善。

上海地区已经开展试点工作,上海市民可以通过民政局预约收养四川地震灾区孤儿。

至于认养条件,目前国家《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是针对普通孩子的,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就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5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认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收养法》相关规定:

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

在中国,相比看结婚条件。收养成立的条件为:

(1)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这是由收养的基本目的决定的。收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已婚的成年人(未婚老年人收养子女是允许的),并且一般应是没有子女的,须有正确的收养目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年龄差距,一般为20岁以上。

(4)须有收养的合意,即须经收养关系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及送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经办理合法手续后收养关系方告成立。
民政部门的收养法条件为:

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

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14条规定,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把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

搜狐博客设计的为灾区祈福的图片,很精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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