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外国人除外);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二、材料证件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分别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一)上海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合影照片)——>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四、时间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结婚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五、登记地点及时间 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E座三楼 联系电话 结婚登记:每周一~六(除周四下午)上午9:00~下午4:00 离婚登记:每周四下午1:30~4: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