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03年6月,南丰县人廖颖和黄军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然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之后升级为打架。2007年9月,廖颖觉得和丈夫黄军过不下去了,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离婚。法官介入调解,两口子又和好并撤诉。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又开始争吵打架。2010年3月,廖颖第二次起诉离婚。黄军没有拒绝,只是提出自己和妻子生活了这么多年,已经不再年轻,要求妻子补偿3万元青春损失费。 南丰县法院审理认为,廖颖和黄军感情已经破裂,对廖颖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黄军要求妻子给付3万元青春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10年6月,九江市修水县也出现一起类似官司。一对“80”恋人的女方怀孕,由于是未婚先孕加上两人闹分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由男方支付5万元作为女方流产费、护理费及青春损失费,往后互不干涉各自生活。然而协议签订后,男方一直不履行,女方只好告上法院。最终,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3万元,目前钱已给付。 “分手了,你得赔偿我这些年的青春损失!”当爱情经历时间的考验之后,曾经浪漫的恋人或恩爱的夫妻闹分手或离婚,感觉受到伤害的一方便提出用金钱来补偿逝去的青春。有人说,青春无法用金钱来计算,法院也总是给出答复“青春没法赔”。然而,青春已逝去,如果不能用金钱来弥补伤痕又该怎么办呢?就在全国各地频繁出现索要青春损失费案件时,我省南丰、修水等地也出现类似事件。今天,我们邀请法律人士走进法律圆桌,看看青春“价值”几何。 ■焦点之一:青春损失费主角是谁? 主持人:南丰官司是男方向女方索要,但通过搜索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索要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女方以原告身份出现的超过九成。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 蔡明: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法律上找不到这个说法。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如今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所以也成为了我们的法律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青春的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定的太过显得不太公平,太低也得有理可依,否则法律怎能轻易支持。为此,在法律界关于“青春损失费”争议不断。(更多内容请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