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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分配共同财产 子女保单惹纷争

时间:2012-07-20 15:34来源:古岳心堂 作者:谷禾 中国法律网


张先生夫妻最近准备离婚,双方对于其他共同财产都进行了公平分配,唯独为女儿购买的分红两全保险,令张先生陷入为难境地。根据双方协商,女儿的监护权归母亲,张妻要求将保单的投保人与受益人全部更改到自己名下,但张先生已交了5年保费,合计有10多万元,张先生认为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与妻子协商未果,张先生打算退保,但按照保险退保的现金价值计算法,则只能退回几万元,明显不划算。

那么,对于此类新型家庭财产,夫妻离婚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专家建议保险分割可分两步走,已交保费部分夫妻可平摊,而保险金预期权部分,张先生则无权要求平分。

离婚了女儿保单到底属于谁?

张先生于5年前为女儿购买了某分红型人寿保险,日前,张先生夫妻因感情破裂打算离婚,双方进行财产分配时,夫妻双方就为女儿阿玲(化名)购买的巨额保单归属产生了争议。张妻认为自己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认为保单的投保人与受益人理应更改到自己名下,而张先生则认为保费一直是由自己出,5年合起来也有10多万元,如果全部改到妻子名下,则意味着妻子多分得10多万元财产。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保单显示,该保单年缴保费元,缴费期限为10年,总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80岁。根据该保单规定,每3年可以返还保险金额的9%约9000元,直到满80岁,则可以一次性获得15万元的生存金给付,而如果被保险人阿玲在80岁之前身故,受益人则可以一次性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

记者看到投保人与受益人一栏均写明为张先生。“现在继续保留我的名字妻子不同意,根据协定她才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全部改到妻子名下,则意味着她要多分得10多万元财产,这对我又不公平,那么,退保是否合适呢?”张先生对此踌躇不前。

提前退保可能不划算

对于张先生所面临的难题,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认为退保实不可取,根据保险公司规定,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退保费,按照张先生目前的缴费方式,至少要买满7年后退保才能收回本金,否则,投保人将面临经济与保障双重损失。

“如果现在退保,张先生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远远低于其所交保费总和,非常不划算。”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高级理财师高先生说。他说, “保险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其中责任准备金是由“均衡保费交付”方式产生,即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包括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纯保费,用来维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履行现阶段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另一部分多交的保险费便作为责任准备金“存”在了保单上。因此,当投保人中途退保时,所能退还的就是保单的责任准备金减去相关退保手续费,也就是消费者退保应获得的保险现金净值。

“一般交费时间越短,所积累的保险现金价值越少,从张先生的保单来看,至少要交足7年,才能最终收回本金。”高先生说。

建议:

保险分割

分两步走

其实张先生所面临的并非个别现象,投资性险种在家庭财产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趋势,那么如果夫妻离婚,到底应该怎样公平分割这部分家庭财产呢?专业人士认为投资型险种分配应该分步走,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于保险金未来预期权,则只应属于受益方所有。

佛山商融律师事务所陈华昌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由于保险本身存在的特殊性,保险财产权包括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预期权,其中已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所获返利与红利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由于保单本身是为女儿购买,从长远考虑,简单退保分割不可取,张先生可将投保人与受益人转给妻子,但可要求补还扣除返利与红利后已交保费余额的一半。而对于更名后张妻及女儿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保险金收益,张先生无权要求平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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