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离婚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案例:杨某,女,2007年3月与张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3岁的女儿归母亲杨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20号支付抚养费300元。其他财产双方做了适当的分配。离婚前,双方住在公婆处,张某没有其他财产,但张某是某机关工作人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离婚登记后,张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杨某多次催要,张某拒不履行。 评析:本案是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分割共同财产等等。对于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了两次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对此提出的诉讼。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号批复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本案中,杨某可针对张某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可以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杨某履行协议。 按照新《婚姻法》第48条之规定,对拒不履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据上述第三项规定,张某工作的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如张某工作的单位不履行扣除义务,可申请法院追究该单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的责任。 因此在张某只有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杨某可以要求法院裁定由张某的单位强制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用以支付抚养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