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词"非法同居"第一次被人大代表关注,并提议废除。当然,作为法理名词,“非法同居”是否能起到作用,我们不得而知。笔者只知道,就算存在法理约束,非婚同居者还是与日具增。其中,有婚前同居者,有婚外同居者,更有有偿同居。笔者从来就没有看到“非法同居”能对此现象起到任何约束性作用。该条文存在等同于不存在。 但是既然是法理,那么,也许存在是有必要的。但是“非法同居”的规定,却十分不明晰。从主体上来说,当今的婚姻法“非法同居”的主体为未婚男女,为缔结婚姻而一起生活,即狭义上的非法同居。 狭义意义上的非法同居,应该废除。如上文上述,以及社会文明的演进,现在人的观念开放,相比看单方面离婚条件。婚前同居是普遍现象,且为人所接受。而且,狭义上的非法同居,其文化基础是保守性观点所造成,现今以失去了非法同居的社会文化土壤。在这个意义上,你知道分家析产。非法同居实质上对人性的侵犯。 但是,广义的“非法同居”指一切婚姻之外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如包养二奶,以及危害家庭稳定的“婚外同居”。不管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的,更多的是从道德上考量。不同的是,狭义上的非法同居进入法律视野,而广义上的非法同居因是新发展的现象,而未能进入法律视野。狭义上的非法同居,因对家庭稳定不造成影响,是基础人权问题,因而需废除;但广义上的非法同居,因可危害家庭稳定并产生诸如两性纠纷,更又涉嫌交易问题,所以不是废除不废除问题,而是需要进一步规范。 狭义上的非法同居,也就是现存的“非法同居”,其实也只是泛泛而谈,而没有细致而具体的规定,造成了法律的模糊效应,造成不少问题。当事人该保障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该约束的行为却没有很好的起到约束作用。 所以,“非法同居”并不是单纯的废除问题,而是因为进一步明确“非法同居”的主体、行为特征、形式、处罚条款等。把正常的两性同居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好,而对诸如“包二奶”、养情人的具有性交易性质的,以及婚外同居行为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