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以下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 ①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②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为明示放弃; ③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如不放弃需明示; ④遗嘱继承人因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 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⑥遗嘱全部或无效部分后,无效部分所处分的遗产; ⑦遗嘱或遗赠协议没有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㈠、第一继承人 ⒈配偶 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一审已判决离婚,但法律文书还未生效情况下的配偶; 同居、去世时已离婚的“配偶”不具有继承权。 ⒉子女 ⑴婚生子女 ①自然血亲的子女 ②准自然血亲的子女,即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只和母亲一方有自然血亲,和父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和父亲之间也不存在收养关系,成立一种类似拟制血亲的父子/父女关系。 ③非婚生子女 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丈夫事前不同意事后不追认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能继承其亲父母的遗产,上述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不能继承其亲父的遗产,但可继承母亲的遗产。 ④养子女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才丧失继承人资格。 养子女和其亲父母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在解除收养关系前只能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 ⑤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亲父母的遗产。 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存在继承关系主要依据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a、继子女未成年时和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继子女手受继父母的扶养、教育,相互为法定继承人; b、生父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不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不受其扶养,则不存在继承关系。 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⒊父母,包括养父母、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㈡、第二继承人 ⒋兄弟姐妹 ①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②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③养兄弟姐妹、④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继承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二、遗产分割要遵循什么原则?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