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服务性网站格式合同与法律风险之因应

时间:2011-11-19 14:31来源:苏大师 作者:三年二班 中国法律网

引 言

网站一旦建置于互联网并投入运营,必然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涉及版权纠纷、消费者权益问题、诉讼管辖问题等等。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各大网站纷纷使用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定型化契约)来限制自己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有些网站将其表述为服务条款、免责声明(disclaimer)、使用规则(operational rules)或者服务契约(Terms of Service Agreement)等等,考察他们的内容,绝大多数的条款为限制该网站责任的内容。可见格式合同为网站避免法律风险最简洁和有效的方式,但是格式合同之内容,并不是每个网站都能正确地拟订和表述的。对比一下纠纷。互联网上网站服务模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服务型和商务型两类,因经营模式不同,其格式条款也应有较大差异,不宜放在一起讨论。本文主要讨论服务性网站格式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问题。

一、网站格式合同之法律效力

1996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ProCD,Inc. v. Zeidenberg一案中首开先例,承认拆封合约(shrink-wrap contract)可以规范相对人,由于网络按键合约与拆封合约同属格式合同,也开始广泛为各大网站所采用。

1999 年美国通过《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UCITA),确认了大量市场授权契约除包括传统拆封合约外,还可以包括网上交易所采用之各种格式合同。此外,UCITA第308条对大量销售授权契约做了规定,认为若无突袭性条款(surprising terms),而相对人有审阅之机会(opportunity to review),并明示同意(manifesting assent)时,该大量销售授权契约即为有效。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二、网站格式合同内容的拟定

科学拟定网站格式合同,应当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责任最小化原则和法律承认的最大化原则。法律责任的最小化是网站订立格式合同的目的所在,不存在问题,而法律承认的最大化常常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忽视。许多服务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常常片面追求对自身责任的限制,合同中一些条款的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法律的原则或规定,这有可能导致该款条文的无效。虽然多数格式合同都有一条约定:“用户同意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格式合同的一项条款往往关系网站一个方面的责任约定,部分的不合法会导致该款条文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增加了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拟定格式合同应尽可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以保证格式合同各条款的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