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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时间:2011-11-19 15:43来源:李新宇 作者:司徒娜 中国法律网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10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七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七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7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工商、知识产权、版权、海关、公安、体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租赁合同纠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及其简称,国际大体联会歌,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体协的徽记和名称;

     (三)哈尔滨申办、承办大冬会期间,大冬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哈尔滨2009”)、会歌、会旗、口号、奖牌、创作作品;

     (四)其他与大冬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六条 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世界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一)、(三)、(四)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或者国际大体联授权的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二)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未经大冬会知识产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因商业目的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一)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与大冬会知识产权有关的商品;

     (六)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为企业或者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者广告宣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因商业目的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未经授权,利用、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核,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以向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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