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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11-30 20:04来源:老潘在线 作者:东方小四 中国法律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明确调查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及《》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zcfb/zcfbtz/2011tz/W0.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纠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级定价范围内药品开展的



  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由药



  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



  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



  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需



  要,在本级定价范围内选取部分药品对其生产企业调查指定期间内



  的出厂价格等情况。



  第七条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及销售



  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



  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声明书,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



  律责任的声明。



  (二)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劳



  动合同等。



  (三)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医疗事故纠纷。包括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



  家奖项证书等。



  (四)销售政策相关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五)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企业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



  发票等会计凭证、“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职工名册、工资发



  放记录等。



  (六)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药品和企



  业基本情况以及整体财务指标等信息。



  第十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



  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规格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



  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销售政策相关资料,按以下情



  形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



  (一)自主销售。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组织对零售单位开展



  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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