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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存续期间

时间:2011-12-08 05:00来源:骆可 作者:好资讯 中国法律网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存续期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1/22 推荐公司法律师: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存续期间: 其一,上市公司

      质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存续期间:

      其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是期限物权,可因一定的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存续期间分为前后三段: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生效时至主债权受到侵害的期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

      其二,根据对《担保法解释》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本身没有诉讼时效。因为《担保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已有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本身还有诉讼时效的话,就会产生两个期间并存的矛盾。

      其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质权人仍然可以行使质权,质权人行使质权遇到阻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听听横向关系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质权人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质权,超期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其四,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与这一款所述的质权的存续期间的关系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有担保期间,则这一款规定的质权的存续期间就不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则适用这一款规定的期间。当然,因为《担保法解释》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实际上只能适用这一款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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