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 0 分 - 提问时间:2011-12-14 19:10:58
丁某的人事争议仲裁标签:【】 丁某是上海市某区某学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任务15年。她于2003年9月24日接到学校领导的通知,学校要实行岗位聘用制,因为她在一个学期的综合考核中成绩低,不能在一线教学岗位继续教学,她可以离开学校,或者做服务工作。丁某大学本科毕业,你知道纠纷。有l5年教龄,她不甘心这样的安排,向校方要求查看综合考核的排序名单,但被拒绝。在和学校闹僵以后,丁某打电话到劳动部门要求仲裁,被告知劳动部门不受理事业单位的用人争议。合肥天气。几经周折,她得知可以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03年10月11日,听说深圳劳动纠纷律师。乌鲁木齐二手房搜索,首选新浪乐居二手房。丁某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在人事仲裁期间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按上学年月平均岗位工资的双倍补偿,并支付1万元的精神损害补偿费。15天后,丁某的申请被受理。从2003年12月16日到2004年1月12日,丁某分别三次出庭,在庭审中,丁某终于见到了学校的“综合考核排序名单”,这张电脑打印的排名单没有盖公章,丁某向仲裁委员会指出,这不是一份真实的原始考核材料。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甘肃-兰州]投拆 问题补充: 1.丁某所提出人事争议仲裁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丁某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本案的合法受理机关吗? 4.在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适用《劳动法》带来哪些优点?将人事争议仲裁由原来“一裁终局”改为“一裁两审”终局,对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有哪些新的益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