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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件物业案件的思考!!
关于一件物业案件的思考!!
作者:唐小进 时间:2011-02-05 查看(17) 评论(0)
最近碰到一个物业的案子,正如通常的物业纠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 案子的情况如下:纠纷。 业主拖欠了大半年的物业费未交,物业公司起诉提供了两分证据:一、物业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约定了业主享受的权利,即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同时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也临时约定了业主承担物业费的交付);二、拖欠的物业费的计算(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走,即合同对每平米物业费的约定乘以业主房屋的面积乘以拖欠的日期) 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我代理的是业主这一方。 这个案子结果似乎在起诉的时候就已经定了!!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诉求的事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某一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琢磨!—琢磨!- --思考!!-- 跟老师傅讨论讨论了半天,灵感就在这一瞬间出现了,有了!! 当时还是挺高兴的!! 答案: 业委会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予的权限来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未获得业主大会授权之前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约定是效力待定的,暂不对业主有约束力,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追认!否则,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约定是根据南京市物业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与物业公司临时协商的,很显然在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或追认之前,是效力待定的!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若未取得追认,则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则物业费的计算没有合同依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浅薄之见,请各位大虾指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