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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 留置送达也有效

时间:2011-12-30 04:20来源:窦善领 作者:一个人的远走高飞 中国法律网

  最近,某企业财务负责人来电询问,说地税稽查部门在对其企业的税务检查终结后,并按规定于近期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相关税收。由于企业负责人出差,无法签收送达回证,该企业要求等负责人回来,进行签收,但财务人员在邀请了当地派出所执法人员作见证并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税务人员仍将文书留置于该单位,派出所执法人员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他问,该处理决定书是否适用留置送达并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接收送达的税务文书,税务机关执行送达的人员将应送达的文书留于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因此,只要税务机关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后,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可以签收税务文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零三条规定,对比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因此虽然没有见证人签字,该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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