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投保的保险在退保过程中有元 “不翼而飞”,67岁的李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保金、应付红利、利息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据李女士起诉称,2003年3月4日,其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并同时趸交保险费12万元。2005年3月7日,李女士向该公司提出退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退还保金、应付红利及利息总计.92元。
当天,李女士在退保费收据上签了字,该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携带两张现金支票与李女士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办理手续。到达银行后,两名员工为李女士办理了全部手续,并交付给李女士一个存折,学会纠纷。当时李女士还为他们的周到服务表示感谢。当天,存折上并未显示存款金额,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次日取款时才能显示存折金额。第二天,李女士到银行查询时,发现少了元,你知道预防劳资纠纷。于是便与该公司的程经理联系,该公司的程经理答复“六月份分红时就比存钱多”。
之后,李女士又多次为此事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涉,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
据悉,本案将于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