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5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标题】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学习纠纷。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在线离婚咨询。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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