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是否不进行任何审查?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1/04 推荐刑法律师: 近日,笔者与某检察院几位同仁探讨对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问题,检察院诸位同仁认为法院对于他们移送来的刑事案件不用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笔者过后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他们的看法不太全面。现将有关资料抄述于后,以期与大家探讨。 公诉案件的立案,近日,笔者与某检察院几位同仁探讨对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检察院诸位同仁认为法院对于他们移送来的刑事案件不用进行实质,而只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笔者过后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他们的看法不太全面。现将有关资料抄述于后,以期与大家探讨。 公诉案件的立案,你看劳动法细则全文。简单地讲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检察院的同仁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无需进行审查,更不存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问题,而在立案阶段只进行案号登记的工作,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能决定不予受理。他们的主要依据有以下两个方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六部门规定》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这2条规定表明刑事公诉案件在立案阶段法院不需要进行任何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材料后且只能决定立案而不能决定不立案。 笔者对他们的看法持有不同意见,其理由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贷款购房须知。民事纠纷起诉书。(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决定不予受理。比如,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等人民法院均可决定不予受理。 2、《六部门规定》第37条关于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应当受理”的规定,他的立法真实目的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当受理”,这儿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前置条件,但因该条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不太清楚,容易导致大家的绝对化理解,也就是任何情况下对于人民检察提起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关于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的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内部立案庭的业务规定,也就是立案庭的工作职责范围之一,只是说明了立庭应当做的工作,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不经审查而一概直接予以受理立案。 4、从法律的基本原理来讲,任何一种起诉都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法院都应当进行适当的初步审查,不应当存在着无条件地要求法院受理的起诉,也就是说任何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都应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对于任何起诉都应进行初步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否则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还会造成诉讼的大量增加,恶意诉讼也会成倍增长。综观各国的立法,即使是大家公认法院最应该受理的刑事上诉案件(当然不同的国家对些的称谓和引起的程序各不相同),法院也不是不经审查而予以无条件的受理,我国就明确规定“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并没有表述成上诉就应直接受理。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也应进行合理适当审查,而不是不用审查直接受理。 注:《六部门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川 向伟) 延伸阅读: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