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关于土地征用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2-01-29 13:57来源:章磊Lei 作者:rossella 中国法律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征用情况越来越多,以钦州市钦北区土地征用情况为例,2005年土地征用面积为10.7673公顷,2006年土地征用面积为22.794公顷,而到2009年土地征用面积已经达到82.6002公顷。笔者发现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由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大局,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是国家,被征用方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5、土地征用遵循严格程序。

二、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就是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容易被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聚不清,导致很多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个人私利之实,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征用范围。实际上,近两年来带有营利色彩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等公共事业项目也越来越多。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强行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民没有办法只有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程序上违规问题

存在的违法批地占地案件,往往是“先上车后补票”未批先征,未批先用,土地到手以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未造成任何损害,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较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

3、征地补偿问题

征地补偿问题是整个征地过程的关键环节。许多纠纷和矛盾都是因为补偿问题引发的,归根到底就是利益之争。

(1)补偿标准低,争议较大。在征地补偿协商谈判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响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补偿幅度宽泛,可操作性不强,评估机构不够中立,政府征用土地后一转手,立即获得巨额利润,征地价格和出让价格相差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得到的利益只是九牛一毛,补偿标准低,农民生活保障不足,利益落差大,导致农民心里不能接受。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