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资纠纷,申诉书09年11月13号提交给了东坑劳动分局,11月25号接到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今天都12月13号了,还没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不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拜托大家帮忙分析给给意见。
申诉书内容如下:
申诉人: 王治金 , 性别: 男 , 出生:1977年7月20日,民族: 汉族 ,原杉幸电子厂 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丁村村石坝子组。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角社 ,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一、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8年9月5日~2009年11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元。你知道纠纷。
二、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月工资6112元。
三、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安排年休假工资报酬 2075 元
四、被诉人退回申诉人入厂押金60元
五、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元
六、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9年11月1日~2009年11月10日期间双倍工资
2820元 。
七、被诉人给申诉人缴纳2008年8月5日~2009年11月10日养老保险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基本情况:申诉人2008年8月5日进入东莞东坑杉幸电子厂担任品管副课长,2009年
11月10日提出辞职。月平均工资4075元。
一、事实: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只支付单倍工资元,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向申诉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证据:厂牌与工资条
二、事实:被诉人没有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理由:纠纷。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证据:辞职申请书复印件
三、事实:被诉人未安排申诉人年休假,也没有支付申诉人工资报酬。理由: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申诉人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证据:工卡(由被诉人保管)
四、事实:被诉人收取申诉人入厂押金60元未退还。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证据:你知道预防劳资纠纷。押金收据
五、事实:被诉人没有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证据:工卡复件
六、事实: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09年11月1日~09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理由:申诉人已付出劳动。证据:工卡(由被诉人保管)
七、事实:被诉人未给申诉人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的养老保险。理由《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证据:社会保险网查询申诉人王治金身份证 08年8月5日~09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未缴纳
此 致。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本条规定只是一个程序上的时间,并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必须要提交答辩书。换句话说,被申请人拒绝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庭的开庭审理和裁判。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