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转载]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时效制度浅析

时间:2012-02-09 15:18来源:小妖的光芒 作者:一叶轻舟 中国法律网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时效制度浅析

纠纷案件中时效制度浅析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

张海林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存在以下纠纷,租赁物提前收回之纠纷,租金支付之纠纷等,这些纠纷虽然都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但在时效适用上是完全不同。如果说是单纯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时效当然是两年;但如果是租金支付方面的纠纷,依法应该适用一年的时效。下面我们重点讨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只是胜诉权,纠纷。不是起诉权利。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由原来的有法律保护的法律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和交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例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因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即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即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和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规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租赁合同中追索租金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租赁合同履行完后,有的承租人因一时资金紧张无力偿付租金经常给出租人出具其欠付租金的欠款条;对于欠款条所确定租金债务应当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还是适用1年特别诉讼时效。有的主张应当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的租金债权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因此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有利的。还有的主张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在于,学会纠纷。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其基础合同是租赁合同。其基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它不会因为当事人出具欠条的单方法律行为而改变租赁合同的租金性质。因此,应当适用l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来看。当事人同意履行,其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只能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点。函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

二、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一种观点以为,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债权人产生的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为准,这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多次诉累。相比看纠纷。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第275条:"约定分期还款的,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全部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草案)第26条:"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借款、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当事人陷于多次诉讼之诉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完全改变了原来的从最后的时间确定诉讼时效是起算点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民法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某些分期履行的合同,如,分期给付租金可能绵延十几年之久,如允许"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必然导致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此将使时效制度形同虚设。

三、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此,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债权成立主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161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此处所谓的同时即属于债权成立之时。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的时效起算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计算。其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笔者之见,应当依据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合同法》总则对《合同法》分则起到指导的作用。《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法律上被称为宽限期。法律所规定的宽限期与履行期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生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这一点还有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根据合同法的分则优于总则的原理,笔者认为,租赁合同租金收取没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诉讼时效,同时如果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这份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处理,即时效期限从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就算。

四、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推定问题

在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不按顺序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其后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承租人对其所对应租赁合同确定支付租金支付期间的履行,还是对前期所欠租金的支付。出现两种认识:一是,如果认定对前期所欠租金的支付,即构成对所欠租金诉讼时效的中断。二是,如果认定是承租人对其所对应租赁合同确定支付租金支付期间的履行,对前期所欠租金。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之规定,建议在以后立法中设立更加明确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对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看有无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则应该按照支付上笔款项引起时效中断,理由是我国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原因是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和交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在上述事例中,双方都在促使交易,所以说我国设置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上述事例中已经达到,在此同时,我们还要维护公平正义,如果按照支付此笔款项而引起上笔款项诉讼时效过掉,显然有悖立法之公平正义,更不利于经济交往与安全。

以上只是个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点思考总结,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