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产妇出血死亡医院赔十九万

时间:2012-02-11 18:45来源:心脏外科医生 作者:易云 中国法律网

    产妇出血死亡医院赔十九万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就同一医疗行为,院方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病历,已无法作医疗过错鉴定,应认定院方举证不能,可推定院方有过错,由院方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产妇朱庆铃在博兴县人民医院生产,产后大出血死亡。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事后还篡改病历(2007年1月15日A4

    "就同一医疗行为,院方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已无法作医疗过错鉴定,纠纷。应认定院方举证不能,可推定院方有过错,由院方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责任。"

    产妇朱庆铃在博兴县人民医院生产,产后大出血死亡。亲属认为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事后还篡改病历(2007年1月15日A4版曾予以报道),将博兴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38万余元。近日,博兴县法院作出判决,推定院方有过错,应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在该案中,法院使用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被告提供了三份不同的病历,无法验证孰真孰假,法院便对三份病历都不采信,这样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便推定医院有过错。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1月9日。此前一天,朱庆铃入住博兴县人民医院待产,产前一切正常。1月9日21时,她分娩出一男婴,但出现大出血。1月10日0时06分,产妇失血性休克,实施子宫切除手术,不幸死亡。

    死者亲属认为,产妇大出血后医院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治疗,致使产妇死亡。产妇死后,医院擅自毁灭、篡改病历。医院提供给死者亲属一份病历,但死者亲属在手术室的垃圾桶内发现了另一份被撕毁的病历,两份病历在输血量、尿量等多处记载不一致。

    死者亲属向法庭提供了这两份病历。医院也提供了一份病历。令法庭头疼的是,这三份病历都不一样。医院坚持对朱庆铃的治疗和抢救过程,以及病历的书写及保管,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指出,是原告导致本案鉴定及司法鉴定都不能进行。医院提供了鉴定所需材料,但原告却以“由于医院提供的病历不真实及医护人员存在超范围执业和非法行医的可能”为由,拒不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对此,原告说,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医院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

    法庭审理认为,三份病历存在许多不同,都不能采信。“就同一医疗行为,院方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病历,已无法作医疗过错鉴定,应认定院方举证不能,可推定院方有过错,由院方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2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且医院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死者亲属。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