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未及时终止与不签订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12-02-27 23:13来源:王玉良 作者:清风吻额 中国法律网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于2007年8月26日 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机电工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7月27日 ,原告以“有事需回家”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经被告同意后于2009年8月10日 离职,截止2009年8月10日 的工资已结清。2009年10月15日 ,原告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0日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元;2、经济补偿金6196元;3、2009年7月1日至8月10日 的工资差额600元。2009年11月25日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09]2821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纠纷。原告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另查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原告的平均工资也是2400元。双方争议事实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否通知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入职以来,被告多次以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但原告故意拖延,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被告向法院提交4张照片,并申请公司在职员工林少万、王俊明、林芳和出庭作证。照片体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三个不同位置张贴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照片下方的拍摄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 ,证人林少万、王俊明、林芳和均陈述公司在2008年春节后有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张贴通知。原告对照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以口头形式或张贴公告方式通知有关事项,符合企业管理的一般做法。三位证人分别陈述的通知张贴位置虽不完全一致,但与照片的内容是吻合的,二者相结合,可以证明被告在2008年4月10日 以张贴公告方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