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后能否变更,应如何变更?因为理解不一致,"竞买人"周益民、"出让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周益民"确认变更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房产纠纷律师费。根据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了华融信托所拥有的450万股股权挂牌转让项目的信息公告。学会教育项目合作协议书。上诉人周益民于2009年9月25日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了相关保证金。但2009年9月22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网站重新发布了对挂牌日期及交易方式的变更公告,最终由案外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 周益民获悉后,请求法院判令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2009年9月22日变更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应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挂牌信息为依据。因未获一审支持,周益民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看看婚育证明格式。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发布后,可以进行变更,但要有特殊原因且应当由产权出让机构批准。对于特殊原因的解释,虽无明确的规定,但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尊重产权出让批准机构作出的合理解释。本案中,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变更交易信息并不实质性损害举牌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实现股权转让人的交易目的,并无不当。 同时,周益民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举牌申请书》的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晚于联交所公布的信息变更公告时间。周益民作为竞买人,理应对上海联合产交权交易所公布的相关信息或公告予以适当关注,应当知道股权交易信息已经发生变更,而且在事后进行了确认。据此,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