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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合同法原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运用

时间:2012-02-29 07:38来源:蔚蓝 作者:成曾樾 中国法律网
  案例:王某是湖北一国有企业的人事科长,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便于2004年春节后上广东省找工,在某人才市场与A公司达成聘用意向。A公司,认为王某有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遂决定聘用,王某对A公司所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也表示同意。几轮面试后,A公司向王某发了录用通知,其中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报到日期等。收到录用通知后,王某立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曾为自己支付的培训费等。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准备前去A公司报到时,却收到了A公司发来的一封特快专递,称因急需接受外国客户验厂,加之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不久前招聘了一名人事主管,并说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王某闻知后非常气愤,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此案如仅仅依据劳动法较难处理,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法只能够调整劳动合同成立之后的问题,而劳动合同的成立在劳动法中一般又以进入劳动过程或签订劳动合同为准,而本案王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问题如适用劳动法似乎有些捉襟见肘,但如适用《合同法》则很容易解决。它涉及到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用人单位以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以及张贴海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企业的招工或招聘简章,表示愿意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合同法上讲,它是要约邀请。经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用人单位所发出的录用通知可看作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发出后,如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结合本案,A公司就聘用问题与王某协商已达成一致,并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在该录用通知中,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报到日期等,内容明确具体,其愿意同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王某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王某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A公司所确定的报到日期前,A公司应受自己所发出要约的约束,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王某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即告成立,故A公司应属违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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