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爱人同在一个机关单位工作,1980年单位分给我们一套住房(60平米)。后来因房屋面积太小,两个儿子也渐长大,便于2000年买了一套房子(92平米)。那时大儿子已经工作,小儿子还在上学,在填写房主名字的时候,我们考虑按照政策规定我们俩享受的住房面积不够,单位有可能给调房就填写了大儿子名字。2001年大儿子结婚我们就把原来那套房子给了他。2004年大儿子把这套房子卖了,他又贷款买了一套房子(97平米)。二儿子是2003年结婚的,他的住房是女方家给买的,我们负责装修等。我不知道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来我们觉得在两个儿子身上投入的资金有差额,经过细算我们将不足的资金給了二儿子,我们俩感到是平衡了。将来我们俩老去的时候,把我们俩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就作为遗产由他哥俩平分。我们学习了有关房屋的法律知识以后,感到房主的名字登记有问题,你知道职工婚育证明。既然我有两个儿子就不该写其中一个儿子的名字,应该写我自己的名字,为了不留后遗症应该更名。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和儿媳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我们俩几次和他们沟通都没有解决。。。。为此我请求律师给以咨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