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移地到新的地方办公,本人不愿到新的地方去工作,单位不同意,一定要本人到新的地放去工作。请问:我是不是可以不去新的地点上班?如果不去,我是否可以与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能提供答案! 单位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条款”的变更,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无权强迫你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我不知道糖尿病最新中医疗法。在你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位要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解除与你劳动合同,要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单位采取哪一种方法,其实纠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他们都应该向你支付工作年限的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是你主动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2、单位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单位未通知的,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