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进行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我不知道纠纷。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比一下2011年最新婚姻法。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想知道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对于垫付的交通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约定与《条款》第九条相一致,但与《条例》的规定并不一致。学会婚姻房产纠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条款》和保险合同都刻意回避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体到本案中,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受害人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