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 民事纠纷案例~ 最好长一点~ 谢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甲,男,汉族,出生,住* 原告:A,女,汉族,出生,住*。 被告:乙,男,汉族,对于纠纷。出生,住*。 请求事项 一、请判令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元; 二、请判令由被告乙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其余损失共计.41元; 三、请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2008年1月15日晚,被告乙驾驶丙所有的浙*号大中型拖拉机,从北城街道竹岭村电线厂驶往同村工艺品厂工地,对于预防劳资纠纷。19时50分许,自东往西沿马杜线行驶至工地对出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原告甲驾驶、后座乘坐原告A的浙*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08年1月28日,*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8)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A无责任。案经*交警大队调解无果,法治。*交警大队已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第*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经了解,被告乙驾驶的浙*号大中型拖拉机系丙所有,并且已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单号为(浙)*。经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甲构成二个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即被送往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甲的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元、A的医疗等费用为共计人民币.3元,合计人民币.9元(明细清单附后)。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乙应赔偿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事故中被告乙负主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为宜。事故发生后,被告乙共给付原告赔偿款合计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无果。 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支持诉请为盼。 此致 台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