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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12-03-07 05:37来源:爱你的邦 作者:后宫佳丽三千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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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者:罗春利 时间:2012-03-06 查看(0) 评论(0)


北京房产律师罗春利
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尚未建成竣工,购房人对买卖标的难以作出直观判断,且购房人一般在房屋竣工前已通过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付款等方式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的开发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已经转移给购房人。因此,相比现房和二手房,购房人承担了更大的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签好合同,合理降低和防范交易风险对购房人尤为重要。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
(2)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先签订一个认购协议,用来约定未来某个时候签订买卖合同。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审批时开始起算,但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从而使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对购房人而言剩余年限才有实际意义。另外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住宅用地一般70年,学会劳资纠纷 英语。工业用地、教科文卫体用地、综合用地一般50年,商业旅游及娱乐用地为40年,所以购房人应问清楚用地性质。这不仅决定土地使用年限,还关系到物业、水电、税费的高低。
(4)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投资并不完全是自有资金,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往往会设定土地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抵押权人在法律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制日报。若抵押权处理不当,一旦开发商与债权人出现纠纷,购房人极有可能得不到房产。一般来讲,开发商应当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注销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消灭抵押权;土地抵押权,购房人需与开发商在合同中认真约定抵押权消灭的时间、条件等,并在开发商违约后及时主张权利,督促开发商还款清押或提供履约担保,防止更难处理的麻烦。
(5)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最基本的权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比如正式水、电、气、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可开通时间等示范文本没有明确,附件中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交付也独立于房屋交付,对此有特殊要求的购房人需通过补充约定等形式,将相关条件纳入房屋交付条件中,才能在发生预期之外的情况时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
(6)仔细了解开发商的按揭政策。购房人如需按揭贷款,在签订预售合同前,需认真了解相关政策,避免在筹措房款中发生意外。有些商品房项目因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贷款不能通过的情况下应约定是全款购房还是退房处理,对此应有所预期和准备。
(7)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写入合同。
(8)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
(9)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10)明确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处理办法。
(11)重视前期物业管理和临时管理规约。
(12)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13)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消费者在约定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14)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北京房产纠纷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罗春利律师
1、律师陪购:
代理委托人查询房屋权属状况;陪同委托人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及相关资料;在交易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律师代办:
办理二手房买卖的贷款、解除抵押登记、网签、过户等手续。
3、纠纷解决:
协助解决商品房、二手房纠纷;发送律师函;代理起诉、出庭应诉等。
4、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在租或存在权利瑕疵及房屋
土地权属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风险提示
5、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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