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引导、依法管理、以居住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居住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及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数量比例,聘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与房屋租赁管理、税务征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信息系统相对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和流动人口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第二章 流动人口公共服务 第十条 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的权益: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免费享受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纠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保障流动人口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共服务权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纠纷。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取得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委托、定向、订单、跨区域培训,引导流动人口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流动人口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情况。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调解、仲裁流动人口提请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检查督促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