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5月进入一家企业上班,到2008年6月提出辞职.在我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没有休息天,也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08年11月,我和我的一名同事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很欣慰,劳动局受理了这个案件.原本以为这点小事在劳动局就能圆满解决,可是......事情却并不这么简单!08年12月,劳动局开庭审理.而直到09年4月,我们才等到了本来应该在1-2月就能拿到的裁决书.裁决的结果让我实在无法理解.其中有几点期望大家能给我指导一下:
1:有证据证明证人说了假话,那么这个证人的其他证词是否还能被采纳?(证人系公司领导,证词是否应该被采纳)
2:能不能用公司其他员工都缴纳了社会保险就证明是我自己要求不交,而不是公司不给我交保险?
3:合同明确约定的月工资.能否让公司用一份通知就更改成月工资里包含有加班费?
由于劳动仲裁的结果让我很失望,所以想在15天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咨询过律师,却因费用问题只好自己去法院打这场官司.在此期望大家给我些好的建议! 1、证人作为公司领导,其证词的证明力应当不是很强的。相比看租赁合同范本。其实纠纷。 2、如果要说明你是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深圳法定婚假多少天。需要有你出具的书面的证明,说自己不想缴纳,否则单位不能证明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 3、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应该包含加班费的。 希望你不要过了诉讼期限。北京王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