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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问题,请专业达人回答

时间:2012-03-26 13:45来源:南海 作者:Oo荔枝鑫oO 中国法律网
病人咳嗽,医院检查CT诊断为:(除数字性说明,如阴影面积数字等)结论为肺炎,钙化灶等。主治医生也定性为肺炎,4次CT影像均以数字报告和肺炎结论。中间病情加重,确诊为肺癌。在其他医院里有医生看完CT说在第一次CT影像时即可判定出肺癌,但均以肺炎结论并治疗。 病方认为是误诊,延误了肺癌早期发现治疗的最佳时机。 立案后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是故级别。遂病方要求再次鉴定。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病方提出的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成立吗?作为专业3甲医院4次CT均未能确诊,病方提出是否有癌症可能,并遭主任级医生当即否定排除。致使一直以肺炎误治达1年半,到真正确诊时已经扩散。 这种情况请问应适用哪条起诉主张呢? 请达人尽量详细解答,还愿追加。
1、“4次CT影像均以数字报告和肺炎结论。中间病情加重” 本案是否属于误诊和医疗事故要以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为准。任何疾病都存在着自然转归的现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重病情。比如婴儿感冒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照顾,会转化为肺炎。如果刚去医院时医生诊断其为伤风感冒,就不算误诊。这里举的是一个比较容易懂的例子,事实上,癌症作为人类尚未完全攻克的疾病,其诊断比感冒肺炎要复杂很多,有很多病理机制尚不清楚,不光是涉及科学知识更涉及医生的个人经验。“在其他医院里有医生看完CT说在第一次CT影像时即可判定出肺癌”,这也是个医生个人经验的问题,说明了误诊的可能,但到底是否误诊,不该由个别医生的话为定论,而应以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鉴定中心的结论为最后依据。 2、“即使再次鉴定的结果是仍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家属仍然有权起诉索赔,因为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过错。 ” 这里我要更正一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仍然以是否误诊为前提。不能因为事情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更不能凭其他医院几个医生的话,就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 3、“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病人方可以索要的更多一些,区别也仅是如此。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5/108403.html。” 这里我也要更正一下,以“侵犯人身权”为由起诉时,往往比以“医疗事故”起诉获得的赔偿金要多,而不是少。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而侵权之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生活费和收入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比后者数额小。 4、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的相应级别索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按《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索赔。 这个也需要更正。简单的来说,你虽然可以按照侵权起诉,但不会胜诉。法院判案也是要有根据的,法官不懂医学,他是否认定误诊的最关键证据仍然是“鉴定结论”。只是说,当医疗事故成立时,你拿这份鉴定结论去医院要求赔偿时,获得补偿金少,而拿同份鉴定结论去法院要求赔偿时,获得的赔偿金多。 5、你该怎么办? 继续鉴定。只有鉴定报告认定医院有过错,哪怕是部分过错也行,也能获得部分赔偿。如果鉴定结论显示医院没有过错,你就算拿这份报告去法院,法官最后仍然是和稀泥的给予象征性补偿罢了。 学界普遍认为,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2/87349.html。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将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势必违背了法的基本价值。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医院存在过失,即严重不负责任,超出了人们的期待可能性,违背了作为医生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诊情形下,才有追究责任的必要。 我的答案可能让你产生了心理落差。律师有可能为了赚取代理费而忽悠你去起诉什么的,你只有在了解事情的真相的前提下,才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1、“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病方提出的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成立吗?”:当然成立,本来就是因为误诊而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理由正你所说的:“专业3甲医院4次CT均未能确诊,病方提出是否有癌症可能,并遭主任级医生当即否定排除。致使一直以肺炎误治达1年半,到真正确诊时已经扩散”。 2、 “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是故级别。遂病方要求再次鉴定”: (1)即使再次鉴定的结果是仍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家属仍然有权起诉索赔,因为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过错。 (2)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病人方可以索要的更多一些,区别也仅是如此。 3、“这种情况请问应适用哪条起诉主张呢? ”:你是问法律依据?还是?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的相应级别索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按《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索赔。 相关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听说纠纷。“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王鹏律师简介 执业证 所在地区: 江西-南昌 联系电话 执业机构: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执业医师 医学法学双学位 2002年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次年获执业医师资格.曾在厦门市三甲医院临床一线从事医疗工作五年余.具有深厚医学专业背景及医疗纠纷法律实务操作经验,熟悉各类医疗机构的运作流程、规章制度 .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为省内规模最大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连年被江西省司法厅评为“AAA级信誉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涵盖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共有专职律师三十余名,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且执业律师多具有多学科专业综合背景,在多所省内高校担任教职。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走专业化、精品化发展路线,以提供规范、全面,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服务为宗旨。所内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焦点和突出问题设立有人身伤害与医事法律服务部、房产与建筑工程部、公司商事部、仲裁劳动部、刑事部等专业化法律服务部门。 人身伤害与医事法律服务部是华特律师事务所特色部门之一,为江西省内首家设立,基于当前医疗体制下日益激化紧张的医患关系而成立的、专业面向医疗事故受害者提供应对医疗维权指导方案的特色部门。医事法律服务部组成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医科大学,同时具有律师、医师双重执业资格,具备五年以上临床经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资深医务人员,在投身律师行业前均在大型三甲医院临床一线工作执业多年. 拥有丰富的临床诊疗处置经验,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其具有的浓厚医学背景和寓医于法的能力,从医学和法学专业多角度看待医疗纠纷法律问题,厘清法律关系的能力,是无医学专业基础的法律人士所不能及的。本所常年但任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中寰国际医院、南昌市血液中心法律顾问、南昌县人民医院,且为江西中医学院医事法律专业法律实践基地。 本所为患者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 帮助核算赔偿数额, 代理进行调查、取证、 代理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代理进行和解、调解、提供和解、调解方案,代理医疗纠纷诉讼, 代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代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代书各种法律文书。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励志打造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旗舰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创出医事法律服务特色专业品牌,专注维护广大患者合法医疗人身权益。 医事维权,我们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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