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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医学伦理学原理,论述和谐医患关系的四个伦理原则 ,(安医

时间:2012-03-26 14:08来源:唐平 作者:楚春秋 中国法律网
首先强调一点,提问的和回答这个问题的人都是本人,我是为了安医大的那些学弟学妹们能在百度中百度到而发到网上的。写的不好,但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小飞飞,语 。。。近年来,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许多医院实行开放使管理,建立了医患沟通监督机制,纠纷。保证医疗信息的畅通,在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患者张某,你看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女,年龄70岁,以往无胃病史,近期出现上腹痛、恶心、呕吐咖啡色液体,大便匿血等症状。医生经胃镜报告等全面分析病情后诊断为“胃癌”,建议手术治疗,切除全胃。患者家属表示同意,并在手术自愿书中签字。但手术后病理检查为慢性胃溃疡。对此,病人认定是医生误诊而造成全胃误切,损失了一个人体重要脏器。而医院则认为其诊断和治疗并未违反医疗原则,术前患者各种症状表明其所患疾病是胃癌,故术前诊断结论只能是胃癌。从医学上说,即使最后结论不是胃癌,但就其病症之严重性来说,张某也应施行手术切除治疗。其实就医学而言,术前诊断与最终诊断有所不同,是符合医学科学,但是,对病人来说,术前被告知的病情与术后确诊的病情不符,当然会产生异议。由于双方各执已见,因而发生诉讼。经过专家鉴定和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30%的民事责任 。 。。。术前医生根据病人的症状初步诊断为胃癌,诊断并无错误。但作为医生应充分认识到其依据病人的病史、症状及试验室检查的结果作出的诊断只能是一种相对正确的诊断,与最终诊断之间有可能存在差距,医生在术前并未排除术后诊断为癌症以外的其他胃部疾病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就应将客观上存在的术后诊断不绝对是胃癌的可能性也告知家属,并告知家属各种治疗方案和效果。术后即使出现不是胃癌的情况,病人一般也不会有异议。即使有异议,由于医生全面告知在先,医院也没有责任。本案中,院方过错首先是医生过于自信,对有可能发生的术前与术后诊断不符的情况没有预见,其次医方忽视了患者的身体权,医生存在着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院方的医生告知家属患者所患的疾病是“胃癌”,其告知不全是显然存在的。医生未经病人“真正”同意的情况下,切除全胃,其行为性质就从治疗行为而转化为侵权行为。考虑到医院在对该病人的治疗中,仅存在告知不全的过失,医院的初步诊断确有依据,病人存在手术指征且手术方式合理术后恢复良好等因素,因而判令医院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要遵循一下四个原则。 。。。一、尊重原则,其基本点是为病人服务,实现的关键是医方对患者的尊重,但同时也要患方对医方尊重,如果患方对医方缺少应有尊重,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就难以建立,并给医疗过程及效果带来严重影响。 。。。二、自主原则,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独立,自愿的决定权。病人在履行自主原则时需要得到医务人员的帮助和支持,医务人员在履行自主原则时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疗做主关系。 。。。三、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其意义是强调培养为病人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的医学伦理理念作用,正确对待理疗伤害现象,在实践中努力使病人免受不应有的伤害。 。。。四、公平原则,指在同样有医疗需求的病人,应得到同样医疗待遇,力求做到从享有基本保健,并以同样服务态度和技术对待同样需要的病人。 。。。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医院要尽可能地完善其管理制度,医生也必须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患者方面也应该给与医生更多的信任,积极配合医生和医院的工作,为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去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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