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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出现向食品链转移等特点

时间:2012-03-27 16:52来源:william 作者:月下小溪 中国法律网

  3月10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省主委、海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施耀忠在作发言时指出,中国重金属污染出现了由工业向农业转移、城区向农村转移、地表向地下转移、上游向下游转移、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特点,对人民群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谈及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施耀忠认为有四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小故事 80创业。追求短期政绩。二是部分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疏于监管,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甚至提供保护伞。三是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四是重金属污染事件信息公开滞后,引发群体性事件。

  施耀忠表示,环境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环境隐患排查整治。纠纷。要继续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源排查,梳理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中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隐患,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环保专家、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到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不隐瞒、不回避、不遗漏,及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看着纠纷

  二、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加大环境应急队伍、装备和机制建设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起一支业务精、能力强、装备好的环境应急队伍,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组织环境应急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积极帮助重点企业科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重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应对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严格防控重金属污染源。要坚决杜绝以牺牲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污染工程”,对新建重金属污染项目,发改部门不立项、工商部门不注册、安监部门不发证、国土部门不批地。对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污染的,要予以严惩;对重金属污染事件造成环境破坏和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由于重金属污染治理不力而带来的环境破坏和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事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对重金属污染事件背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环境安全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环境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违法企业名单,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案件,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营造鼓励守法、震慑违法、有效遏制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舆论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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