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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时间:2012-03-29 09:12来源:梨园情怀 作者:胖胖 中国法律网

民事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与其它法律纠纷相比,特点鲜明,即纠纷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解决具有可处分性。古往今来,民事纠纷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民事纠纷也日趋多样。

可以说民事纠纷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常态也是一种非常态,常态是因为只要人与人打交道,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非常态是因为如果纠纷不加以合理地解决,必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我们说民事纠纷既已存在,就得运用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缓解、消除。

为了合理解决民事纠纷,就有必要对其解决机制及机制的完善做深入的研究。篇幅有限,所以仅就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必要性和完善途径上略作探究。在此,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历史的、地理的等差异,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具体形态和特征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本文是就现代社会中各种解决纠纷机制而言并寻求一套适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方法体系。

一、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必要性

研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必要性是回答为什么要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也是为后面论述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动因。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没有必要性的阐述而直接论述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也就显得没有根基。对必要性这一问题的阐述,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略作说明:

(一)我国当前民事纠纷现状和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由此而带来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纷繁多样。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当前民事纠纷的现状表现出民事纠纷日趋官司化、群体性民事纠纷突出、纠纷类型复杂多样、纠纷解决的对抗性及难度相对较大的特点。

形成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经分析可以概括如下:

1.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和矛盾,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纠纷。

2.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

3.公权力过于膨胀,对公权力制约不足,对私权利保护不力,政府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纠纷的发生。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十分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待加强,司法的终极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维护,使纠纷解决不彻底,以至造成恶性循环。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的社会价值

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常见一种纠纷,它的发生有不可避免性。但民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化解,往往是导致暴力、恶性事件的主要原因,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在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事纠纷的妥当处理对和谐社会之构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拥有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诸多矛盾得以"协和"、"和解"的社会。

目前中国的社会由于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劳动法法律在线咨询。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司法不公,劳动纠纷等矛盾仍然大量存在。

妥善化解矛盾,建立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三)我国现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困境

我国民事纠纷机制亟待完善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面临诸多困境和弊病。目前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不外乎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诉讼救济三种途径,但是在这些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下几个问题。

1.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案件剧增。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普遍的甚至是第一的选择,大量纠纷主要依赖诉讼机制解决,一步到位地诉诸于法院,诉讼高潮由此而生。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症,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事实上纠纷

2.诉讼制度面临沉重压力,局限性愈显突出。

3.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衰落,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其他社会缓冲机制功能缺失。

4.民间解决纠纷能力退化,各种非诉讼程序未形成一个有机和协调的机制。

二、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小岛武司、伊藤真在他们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这样表述:"一般来说,对于围绕个人自治原则支配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基于纠纷当事人的合意来解决,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连主张为权利而斗争的耶林也就纯粹的利害问题而非权利感觉问题说道:'他会衡量了胜诉情况下能获得的利益和费用、劳力,以及败诉的可能性之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和解的方式,我只能说这完全是合理的。'"我们可以得出启示:当民事纠纷产生时,民事纠纷案例。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和解还是诉讼要依据当事人的衡量。

由此在研究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完善之时,也应考虑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多元化没有超越原有的机制,而是指纠纷解决选择的多元和各种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关系协调。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览

1.自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和解",往往被称为"交涉",是纠纷双方以相互说服、讨价还价等方法,相互妥协,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

2.社会救济即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调解和仲裁等。社会救济主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救济的发展。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这些纠纷解决机制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的基本架构,要完善我国当前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必须以此作为基础。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当前,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在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被不断强化之下明显下降,其对各类纠纷的处理结果,法院在效力上确认的程度也很有限。另外,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难以开展,法院调解工作也难以得到诉讼外纠纷解决机构的有效支持。基于此,要实现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首先要形成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观念,倡导纠纷解决多元化发展,其次是为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协调而形成民间调解、仲裁、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做细致的工作和努力。

1.和解

和解在形式和程序上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它通常是以民间习惯的方式或者纠纷主体自行约定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在请客吃饭、电话交谈中达成协议,所以和其他机制相比有最高的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于纠纷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伤害纠纷主体之间的感情,能够维持纠纷主体之间原有的关系。

我们应重视和解对于解决纠纷的效用,为使这一机制发挥更大的效益还有很多要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个人自治的原则,既意思表示自由和真实同时要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对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要加以维护和稳定。

2.调解、仲裁

调解和仲裁两种机制与和解相比显得要正规,与诉讼相比成本较低,方便快捷,当事人意思更加自由。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说,调解、仲裁是和解与诉讼的中间环节,这对于构建合理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相当的作用。

由于这两种机制都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第三方的中立、公正、权威就很关键。双方当事人选择要意思协商一致,如一方不同意就不得使用该种机制。就机制自身以调解为例,一般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中的调解都要有正当的程序规范。对于达成的协议的效力要有法律的保证和社会的认可。

3.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这一机制的完善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限于篇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制定完备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要跟上社会变化的形势,因此要及时弥补法律规范的盲区,修改法律规范的错误。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审判权独立的问题,审判独立不只是人民法院的独立还有法官的独立,为此要理清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关系,理清主审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其次是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简便化,高效化方面的改进同时适当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再次是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改善其待遇。

第三,完善执行制度,提高司法权威。纵然有一个高质量的判决书,如果不能被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民事执行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完善也是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要一面。

第四,要正确处理诉讼其他解决机制的关系。诉讼固然正规、权威、有效但是不可能解决所有民事纠纷,诉讼只是一个选择,要分清哪些纠纷该诉哪些不该诉,也就是主管的问题,具体实践中如不能以审压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纠纷,使各方权益的恢复到合理状态。当面对民事纠纷,当事人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来选择解决方式并且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是多元的,而且解决结果又是被接受和认可的,这才是一种理想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此构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体系,我们任重而道远!

赵岩

2011/12/1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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