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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30 10:51来源:陈静 作者:乖寶唄之恋 中国法律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水域功能,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江、外河、水库以外的水域,包括所有湖塘、沟渠、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域保护实行蓝线管理制度,即在水域保护规划中确定湖塘、沟渠、湿地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是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市水域保护工作。

  建成区以外水域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

  建成区内水域的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对比一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五条 水域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保护水域,贯通水系,稳定水量,防止水患;

  (三)水域保护优先,学习房产纠纷诉状。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

  (四)鼓励合理扩大水面,增加水体,改善水环境;

  (五)水域保护规划应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相衔接;

  (六)统筹水域的整体性和城乡水系的协调性;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水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规定水面率控制指标,你知道股东合作协议书。并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域蓝线:

  (一)沟渠水域蓝线的划定:沟渠规划控制线的划定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

  (二)湖塘(湿地)水域蓝线的划定:湖塘(湿地)规划控制线按湖塘大小,设定在湖塘口边缘线外规定位置。其中: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1/1227/61472.html。对百亩以上湖塘,有堤防的设在背水侧堤脚外5-20米,无堤防的设在湖塘口线外不小于10米。

  (三)水面控制率指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低于本地区各规划区域现有水面率的原则确定,市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分工,每年年初公布一次。

  第八条 涉及水域蓝线管理的城镇建设各类专项规划(包括园区规划)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协调,并在编制时征求水域保护责任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涉及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前,应当经过该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审核。

  第十条 各类涉水的建设项目,以及整治水系和修建水工程,应当服从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水域蓝线。

  未完成水域保护规划的水域不得改变其水域现状。

  第十一条 水域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水域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堵和占用水域,擅自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

  (二)破坏水网水系,从事挖掘、取土、埋藏、垦种、放牧、建筑、堆放、圈圩、打坝、爆破、损坏等与水域保护要求不相符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从事珍珠养殖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水域保护要求的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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