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是善意第三人的必备要件"吗?在
法律什么地方体现出的?
2、在05年就办理了二代身份证,08年时被人利用了一代身份证进行了交易,对此应不应该负责任?
3、公民对身份证的鉴别有什么明文规定吗?比如说74年签发的一带身份证上的照片(黑白照片,)在08年时与本人如何比对一致,(74年时50多岁,看着2011工伤保险。08年时70多岁老太太),有什么方法吗?
4、如果某人拿了74年签发的一代身份证,并找了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冒充身份证上的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当时没有看出来,是否就是买房人的责任,房屋是贷款买的,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拿到了新房本,银行和房管所也没有审查出来,看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应负什么责任?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买房人应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5、房屋办理过户时房管局对审查上都有哪些规定?
对以上问题请明确回答,谢谢! 1、一般来讲需要主要过错,尽了一定的审核义务,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对无效的事由毫不知情。 2-5的问题,其实你所说的是一个问题,就是善意第三人的审核义务,所有疑点能否认定第三人是否尽了一般的审核义务,能否构成善意的问题。对此,我们很难从你现在的描述中给你一个确定的答案,一般来讲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法官询问各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来综合判断,主观性非常强。房管局过户的条件一般也是程序性核查,且每个房管局不一定一致,一般来讲需要双方的身份证、产权证以及购房时的契税发票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