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实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雍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据广州中院再审判决可知,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而且认为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从笔者看来这并非无据可循,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法律又不可能一一罗列属于工伤的具体情形,法律案件视频。依据相关法律适用原理,你看纠纷。在不能适用法律规则时可适用法律原则判案。从李雍履行工作到第二天的下班时间遭受伤害,时间上具有连贯性,保安员张忠伟的作案动机也十分明确,就为工作中批评自己而报复,根据公平原则,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工作时间内延续发生的伤害。故法院认为,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