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不同。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商事合同行为,经双方自愿合议成立,不具有法定强制性;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投保行为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2、赔偿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赔付”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比例,在约定责任限额范围内确定赔偿责任;交强险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保障范围不同。商业三者险不同程度的规定有免赔事项、免赔率(额)等;交强险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4、责任限额不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意愿在保险人确定的不同综合限额档次中选择适当的限额投保;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确定且全国统一。 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执行 1、直接执行交强险规定限额内的保险金。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纠纷。该条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交强险具有公益性、法定性和强制性,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的不特定第三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但根据立法目的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入执行程序的该类案件,法院依法直接在交强险限额内执行保险人应赔付的保险金,更利于发挥交强险及时赔付的社会保障功能,最大程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实现交强险立法的初衷。 2、依法向保险人发出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履行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实习报告总结 。有些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被执行人基于某种目的,怠于行使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求偿权,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保险人又以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理赔款的给付责任,而非向受害的第三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未提出理赔申请为由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致使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理赔款的请求权,法院也难以对该保险理赔款启动执行。看看婚姻房产纠纷。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承担赔偿义务,依保险合同保险人即对被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至此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人一种到期的债权。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被保险人,既不履行赔偿义务,又不向保险人行使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3条、第65条的规定,向保险人发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若保险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并可依据相关法规对保险人及直接责任人妨害执行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罚款、拘留等措施;若保险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终结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不得对保险人强制执行。 3、保险人对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依法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其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作为被执行人的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款的求偿权,且保险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并不必然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此时,赔偿权利人依法可代位行使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求偿权。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其依法享有的代位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行使代位求偿权诉讼。 4、双保保险金的执行。 因交强险主要用于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而消费者自愿购买的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更能满足现实中多样、高额、广泛的保障需求,故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两者并行不悖。每辆机动车除必须购买交强险外,同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上选购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险等,以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双保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婴儿用品免创业项目 保证金加盟。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执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满足赔付数额时,对不足部分再依法对商业三者险进行执行。 以上是笔者对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金执行的一孔之见,期望籍此与法院执行同仁们共同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金的执行方式方法,达到规范执行,依法实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障损失补偿作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该类案件执行成效的目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王洪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