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找了了个仓库主管的工作,作了一个多月不作了,还在试用期内给老板打招呼就不作了,(提前了十前)结果算不到工资,说要等这个月十五号统一发工资时候才能拿,这合理吗?怎么解决? 楼上的错了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员工试用期内辞职 只需提前3天通知 3天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依法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付清劳动者工资!! 很抱歉地告诉你,很合理。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员工是可以随时走人的,公司在员工不适合该公司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不雇佣为正式员工的(你好是你的事情,但要是他们不想要你,总能够找到理由,试用期的话,是没得说的)。 至于工钱是能够拿回来的,应该在走的那天给清,听说nba劳资纠纷。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他们在月发工资的时候能给你,你也无话可说,但是不给的话,可以追讨。 合理,等到15号再拿钱。 1、不合理,可以在辞职时拿到工资。 2、然而,用人单位有其规章制度的,建议还是按其操作来办。虽然晚了几天,但他还会发给你。不要为了一点时间发生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扯皮最后反而不发工资了。 具体问题可以找单位要工资,如单位不支付的话,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反应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