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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农村抬钱一案

时间:2012-04-10 17:24来源:芭_娜_娜 作者:凡体可爱 中国法律网
民事纠纷--农村抬钱案件 事 因:别人(小君子)抬我家6万块钱,利息为一分五,期限为一年,但是到一年小君子未能还钱并在欠条上写本金未还,又延长一年,也就是在2011年1月1日还,并有两名保人。 事情重点:在2010年春天欠款人小君子把妻子杀死在家中,现在牢中没有判决,于是我方对此提起诉讼,并在2010年7月打官司。 官司结果:(大概意思)王玉君有责任偿还本金与利息,由王玉君偿还,若欠款人无能力偿还时保人偿还。 欠条内容:2009年1月1日王玉君借刘忠山60,000,利息一分五,在2010年1月1日(阳历年)连本金带利息一起还清,如果本人还不上由保人还。 欠款人:王玉君 借款人:刘忠山 担保人:张三、李四(名字我忘了) 现在的问题是:法院把王玉君家的房子和苞米机器、化肥判给我家了,但是王玉君的爸爸不同意将房子给我们,因为还有两个孩子,就这一处房子。 酌情考虑我方房子同意不给,后期向执行厅申请,在我村小韩欠王玉君钱,是否可以将这个钱转到我这,执行厅同意并让我询问村里小韩是否同意此事,经过商量已经同意。 但是,就在今天早上得知,被告欠款人王玉君的父亲以及家人在昨天到法院告我,说不合理。 想要的咨询解决的问题:把村里人欠王玉君的钱转到我的名下此事合情合理不?或者是否有更好的办法? 希望得到答复,谢谢您!
把村里人欠王玉君的钱转到你的名下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小韩欠王玉君钱借款期限已经到期,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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