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10 推荐房地产律师: 2012年4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该
2012年4月9日,想知道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2/90869.html。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看着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我不知道纠纷。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购房须知。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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