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2008年做煤炭生意,陈某因有闲散资金主动放高利贷55万(5分息)给龚煤炭生意,签订5个月协议,每个月付给2万元利息,(协议生效时间是5-10月份)到10月份还本付息,龚某6月份进了70万元的煤还未发运,奥运会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间提倡环保,煤价陡跌,所以龚某面临着巨大的亏损,龚某多次与陈口头商议陈当时表示理解,但在2008年11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龚某列为网上逃犯(实际上龚从2008年11-12月在外面到处奔波收帐,并时刻与陈保持着联系)2008年12月30日龚某到襄樊收帐时在火车站当网上逃犯抓获,此前陈某已将龚某以借款纠纷案告到了法庭,法庭在你看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书很短的时间内就作出了调解.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要龚某出多少多少钱而两次强行延期关押达半年之久,使龚某在生意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请问公安机关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确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 但是你告不赢 bu 合法 就算不合法也没办法 如果确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