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案子:法院已经判决了,但执行时遇到问题,我是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无力偿还,但债务人有单位公积金,债务人也同意用单位公积金偿还债务,但是法院说单位公积金不能执行,劳资纠纷案例。请问有什么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所以说债务人的单位公积金不能用来偿还债务。 可以等债务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学习劳资纠纷 英语。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再申请执行。 这个当前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创业人物。(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估计法院说不能执行就是基于这个原因遭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拒绝。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积金是从工人扣除的,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可以执行。 目前有争议,就看具体情形和法院惯例了 不知道本案中的债务人居住条件怎么样?如果达到当地居住水平的中等以上还是有可能的 公积金是不能执行的,除非他自己主动取出来 执行其他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