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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12-04-30 10:07来源:冰慈嫣然 作者:軒轅龍幻靈 中国法律网
> > > > 正文

许某与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作者:梁栋 时间:2012-03-11

案情简介:申请人徐某与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发生争议,于2011年4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克扣工资9467元及补偿金2366.8元;加班费4692元;补交2010年3月至10月的综合保险费。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仲裁过程中梁栋律师指出:1、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8月接管公司事务;2、申请人并未提供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证据,大量证人证言表明,申请人系主动离职;3、通过对相关同业人员的了解,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在其他公司从事与被申请人处相同的工作。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后经仲裁委调解及律师协调,双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元并补缴2010年3月至10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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