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成立要件看,民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而设立的,他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设立程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质特性的社会组织以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成立要件,而不是以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前提。依据《律师法》规定,包括民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就是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就是民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和开展法律服务的有效凭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改变《律师法》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所规定的程序,对《条理》和《律师法》也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的、发展的观点,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作全面和符合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适用。不要形而上学,断章取义,作片面的、非本质的理解和适用。否则,你知道房产税。与法相悖,与理不通,损害广大普通律师的合法权利,破坏社会和谐。就现行法律而言,对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既是其业务主管机关,又是其登记管理机关。我们不能因为司法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对民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行使登记管理权和发给什么证书的形式层面上的纷争,就否定民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符合《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国有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服务性的本质特性,将其排除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