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粤检刑诉[2007]222号 被告人白二春,男,1986年9月22日生,山东潍坊人,汉族,中专文化,住广州市番禺区白水镇白水区。刑事。2007年8月27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白二春故意杀人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经办人:林开维,王瑞晴)侦查终结后移送我院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二春于2007年6月8日凌晨3时许,揣怀西瓜潜入同村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将其一家四口杀害后逃走,后被公安便衣干警抓获。 被告人白二春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恶劣,诉讼期间。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廷贵 2007年11月2日 附注: 1. 嫌疑人白二春现关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共二卷 3. 随案移送物品二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