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赵才高,今年60岁文盲,系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职教园区民富村二组失地农民,因职教园区内阜宁师范学校建校园,需对用地范围内农房进行拆迁,我户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与拆迁人商谈拆迁补偿时,因房屋面积、用途、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案未能达成协议,不料盐城市盐都区职教园区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职权干预拆迁,一是动用公安机关以我户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有涂改痕迹为由,借口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照罪。对我和我儿子及弟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行逼供、诱供,并依此证据材料,起诉至人民法院追究我刑事责任;二是因盐城市行政裁决工作,凡在盐都区境内的委托盐都区建设局行政裁决,与建设局进行串通,在不符合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受理行政裁决, 迳行作出了行政裁决,并启动行政强拆程序。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反映,请求监督。 一,房屋状况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情况 我户房屋建于1985年,是在原宅基翻建的。当时还是农村未纳入城市规划区,且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依法均是合法建筑。2000年进行农村房屋登记时,依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而盐都区是委托乡镇村建办发证。甚至有的村组是到村建办领回空白房产证由村组填发的。一是填写不规范;二是涂改现象普遍存在,此是公知的事实;三是错登、漏登现象严重。当时在向我户发证时就有涂改现象,登记面积为260.9㎡。因我是一住残疾退伍军人,缺乏劳动能力,加之土地被征用无生活来源,且两个小孩在外读大学负担较重。为了生存在原宅基上利用空地搭建部分猪舍用于谋生,房屋和猪舍合计总面积为389㎡。小孩毕业后,自谋职业于2007年1月利用自家房屋办起了君悦食品商行,一家人生活才有了依靠。2008年6月阜宁师范学校对我房屋实施拆迁时,为减少拆迁补偿,不认可我户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面积,也不查阅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利用与盐都职教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某些关系,导演了上面所说的刑事案件和行政裁决。 二,刑事侦查的情况简述 2008年10月31日,我被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传唤,以我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为由,对我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为不识字我没有涂改房屋所有权证。在第一次讯问时未承认涂改房产证。他们就对我这位60岁老人采用打和手铐吊,持续达两天两夜,同时传我儿子,采用同样手段达三天三夜,威胁我按照他们说的承认下来,听说刑事。才放我儿子,否则就整我儿子。又因为我体弱多病患腿部有严重的静脉曲张,当时又被他们开着窗户将我冻了严重感冒,我已吃不消再吊,曾用牙刷自杀未果后,逼迫在他们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我儿子才得以放回。因我不识字不可能按照他们所说的内容涂改的,他们让我找一个识字的帮我涂改的,我先提出是我老太婆涂改的,他们不答应,让我重新找个人,我不得已就说了我弟弟赵才阳涂改的。他们又将我弟弟赵才阳传至派出所的办案点天一宾馆用手铐吊、吓、逼的方式,逼他按他们说的内容在笔录上签名,才被放回,我才被取保候审,并交了5000元保证金。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3月19日盐都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我委托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其理由: 1. 鉴定结论虽认定出房产证被涂改,但未鉴定何时涂改,是谁涂改,且错的改成对的还是对的该成错的,没有用登记资料进行佐证。 2. 我所持有的房产证本是无效证件,不是法定的县级机关盐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而是区房产局颁发的,不能认为是法定的国家机关的证件,属于无效证件,即使是我涂改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3.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属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房屋登记簿的登记内容缮写的证明。据此,根据上列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属性,不是国家的证件,而是房屋已经过了登记的书面证明,即使是涂改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4. 我的供述是诱供、逼供取得的,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 起诉书认定我于2008年3月,因知道6月份将要拆迁,为获得更多补偿而涂改房产证。经我辩护律师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档,2007年1月10日,我儿子赵兵因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当时复印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是涂改的房屋所有权证,故不存在2008年3月为了拆迁才涂改的。 现盐都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能否公正作出判决,我期待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 三,拆迁行政裁决及行政强拆的情况 1.行政裁决存在下下列问题 (1)、房屋面积认定依据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应依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我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原盐都区有关乡镇填发时不规范,有涂改现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裁决书是根据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面积认定的依据,不是根据房屋登记资料作为面积的认定依据,且鉴定结论未作出是我涂改的结论,因我本人又是文盲不识字。 (2)、参照营业用房的面积论定依据不足 拆迁过程中,我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承办人的要求,在营业执照上写赵才高提交的字样,因我不识字,仅写了赵才高三个字,不知谁在赵才高名字前添加了营业面积为多少平方米的内容,明显是两个笔迹,故不能依此作为面积认定的依据。 (3)、无供产权调换的房源证明 《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确定的拆迁人为阜宁高等师范学校,而拆迁人提交的房源证明,是市中低价位商品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给职教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主体明显错误。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期房应符合预售条件,否则不能认为期房的存在。实际上南纬路所谓中低价位的商品房尚未建设,土地上的房屋还未拆迁,由此说明拆迁人无供产权调换的房源,不具备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 (4)、猪舍属于农业生产设施,依法不应该认定是违法建设 我户是农村村民,因土地被征收,无生活来源,故在宅基上将原猪舍扩建,靠养猪为生。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舍属农业生产设施,按农用地管理不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猪舍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且是否是违法建设,应由市规划局认定。 2. 滥用行政强拆权 行政裁决作出后,在行政裁决存在上列问题下,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盐都区建设局利用市建设局委托行政裁决的便利,启动了行政强拆程序,在听证时,不顾我户对行政裁决提出的问题,向我户送达了听证意见书,坚持错误,坚持采取强拆。现不服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刑事案件未结案为由,中止了诉讼。 综上所述,我是一位不识字的农民,为了拆迁,无辜遭罪,面临着牢狱之灾实为罕见,在中央提出构筑和谐社会,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文明拆迁的今天,想不到在我们盐城竟然出现如上所述的事件,这里难道是世外桃源?难道是法律的死角?难道当局者是不知法、不懂法吗?还是我行我素,量你是一住农民,斗不过政府,今人非解。但我始终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真理,故将上列情况反映,请求监督,还我一个公道。 一个社会弱者:赵才高敬上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1.行政裁决书 2.行政强拆听证意见书 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