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女,某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前不久,到一家合资公司应聘。凭着自己过硬的实力,小林一路过关斩将,最后一关是与部门负责人单独面谈,主考官(一中年男性)问了几个一般性的问题后。突然话锋一转,单刀直入:“你有男朋友吗”,尽管有一定心里准备,小林仍有些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回答对获取此工作机会更为有利,只好硬着头皮如实回答:“有”。男考官并为就此止步,继续问道:“你现在是和男朋友同居吗?”,“你赞成婚外性行为吗?”;“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面对如此令人窘迫的和男考官咄咄逼人的目光,小林并没有委曲求全,而是愤怒的质问这位考官,这里到底是公司还妓院?一个不尊重员工基本权益的公司,想必也不会好到拿去,说罢,愤然的离开了这家公司。
这个案例引发出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利用招聘的机会,随意询问或了解求职者的一切情况?
我们认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为了使缔约双方能够相互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避免或减少今后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赋予缔约双方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缔结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而不应该任意扩大,否则,相比看寄存人 。就有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不得利用招聘机会伺机询问和了解求职者的个人与缔结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对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的范围。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男考官利用招聘机会,询问和了解小林对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和态度,超出了其知情权的范围,这些问题不但与缔结劳动合同无关,而且侵犯了小林的个人隐私。
在这里,本律师友情提醒,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这种状况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有些用人单位便借着这一结构性优势,对求职者提出一些无理甚至是有损人格的要求,迫于就业的压力,部分求职者可能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在道德、尊严与工作机会、薪水间做思想斗争。
人之所以为人,应该持守最基本的道德和尊严底线,一个人可以没有豪宅名车,可以没有锦衣玉食,但绝不能丧失尊严,即使吃糠咽菜,衣衫褴褛,但依然可以有尊严的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