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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一份明确的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时间:2012-06-08 11:48来源:泛白的期盼 作者:吴祥忠 中国法律网
案例:口头签合同省事举证遇困难败诉日前, 宣武法院审结某工程公司起诉某宾馆拖欠代理费的纠纷案件,原告因缺乏有力证据败诉。该案在当前经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原告工程公司诉称,2002年7月,某宾馆与某工程中心约定,由工程中心代办其工程项目施工手续及其它相关协调工作,并先期支付工程中心50万元。后因工程中心没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于2003年9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执照无法完成该项工作。三方口头约定将工作委托给我方,费用按与工程中心约定的标准实行包干。我方按照委托约定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现该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宾馆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付代理款,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代理费48.3万余元。

被告某宾馆辩称,并未委托工程公司进行有关工作,工程中心被吊销执照后,是自行完成的(疑点3)。

法院认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概算表上仅有被告单位员工周某的签名,而无双方的签章,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周某是代表被告签署上述材料的(疑点1)。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书是由原告自行制作,且无被告签章确认。被告明确表示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情况,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宾馆办理的《北京市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局临时占用、掘动道路许可证》中联系人一栏填写的是原告单位员工王某。因王某现任原告公司工程项目经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仅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疑点2)以及合同的性质、内容、履行过程中是否完成、对相关单位的补偿,合同。因此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定。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例来源于北京法院网,作者:李旸)

杨文战律师点评:

此前曾经针对一个咨询写过一篇文章,其实不但一些个人在交易时忽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就连一些不规范的公司也常犯这样的错误。

很多公司在拿下业务时都是通过朋友或其它关系拿到的,当时与对方工作人员是称兄道弟,什么都好说,往往认为协议不重要,甚至很多上百万的工程、交易也仅凭一句话就行了。这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有的行为。

一旦双方发生什么纠纷,或者对方公司中原负责此事的人离职,就往往会发生说不清楚的事,这时再想起来用法律维权,就会增大难度,甚至如本案涉及的根本无法证明那工程是自己做的。

不过,就本案目前资料看,我认为法院的认定多少有些值得商榷:

疑点1中既然已确认工程概算表中签字的周某是被告的员工,为什么没有提到被告对此的解释和理由呢?

疑点2中宾馆提交公安的文件中联系人为什么是原告的员工王某,毕竟文件与被告有关,被告有何解释?且这是一份书面证据,非证人证言,先把此证据能证明什么放在一边,法院认定王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否定此证据,似乎不妥。

疑点3,从本案来看,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工程是否为原告完成的,虽然原告的证据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实工程为其完成,但是多少有些证据能证明此工程与原告有关。愿意的话,法院有理由要求被告对此事实进行相应说明和举证,比如被告主张工程不是原告所为,那是何主体所为?如果是原告自己所为,那么相信会有一些能证明此事实的证据可以提供。

做个假设:同样是这个事,如果是另一个法官换个角度审理会不会出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与此工程有一定关系,被告否认原告的说法,但是未对其证据进行相应反驳,且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工程为自己或其它第三方完成的,综上可以认定工程应该为原告完成”。

当然,上面所说的疑点只是根据案例报道本身的内容所提,只是看到报道,心中有疑,顺便提提而矣。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已通过某些方式消除了这些疑点,本人就无从可知了。

分析此案例的最重要目的还是要强调:要重视书面合同或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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